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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凭据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改〈青海省儿童打算免疫条例〉等七部处所性律例的决定》第一次建改 凭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批改〈青海省预算治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处所性律例的决定》第二次建改 凭据2022年11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批改〈青海省邮政条例〉等五部处所性律例的决定》第三次建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施杏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现实,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该当遵循公开、平正、公正和恳切信誉的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发展鼎新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执行监督治理。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四条 物业治理等服务项目和货物采购必要招标的领域和规模尺度,按有关司法、律例的划定执行,招标投标法式按招标投标法和本法子执行。
第五条 依法必须审批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钻研汇报或者初步设计时,该当同时拟定招标领域和方式等事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核准后,审批部门该当在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传递所确定的招标领域和方式等情况。经核准的项目招标领域和方式需作扭转的,招标人该当沉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该当具备下列前提: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可行性钻研汇报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已获核准,已获得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蹬仔关核准文件;
(三)招标领域、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大局蹬爪当推广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准;
(四)建设项目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起源已经落实;
(五)有满足投标必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七条 全数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职位的项目,以及省人民当局确定的沉点项目,该当在有形市场公开招标。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能够约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天然前提或者环境限度,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项主张招标用度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涉及国度安全、国度奥秘或者抢险救灾,应倒匦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五)司法、律例划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前提的,能够自行招标:
(一)拥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拥有假造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三)拥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水平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政和工程治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四)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占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切合有关划定。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该当在颁布招标布告或者发出投标约请书的七日前,按建设项目审批治理权限,向有关行政部门登记;经国度有关部门核准在省内执行的沉点建设项目,同时向省发展鼎新部门登记。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该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度机关存在行政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不受地域和行业限度。
招标代理机构该当在招标人委托的领域内办理招标事宜,按国度和省有关划定尺度或者合同约定收取用度。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主张招标布告,该当合理确定招标截止日期,在国度或者省发展鼎新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颁布。
招标人拟限度投标人数量的,该当在招标布告中申明。
第十一条 招标人必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该当凭据招标项主张特点和要求,假造资格预审文件,颁布资格预审布告。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能够蕴含以下内容:
(一)法人资格;
(二)资质等级;
(三)注册本钱、财政、人员、技术、设备、治理情况;
(四)近三年来推广类似合同情况;
(五)司法、律例,规章划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造分歧对潜在投标人尝试歧视待遇;不得所以否获得本地域、本行业奖项为前提,限度或者倾轧潜在投标人。
第十二条 招标人假造招标文件,通常该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主张领域、性质、规模、数量、尺度和重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的功夫;
(二)评标步骤和尺度、假造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式和截止功夫、投标有效期和开标地址;
(三)合同重要条款及和谈书体式;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投标函及附件、履约担保文件、授权委托书的体式和注明;
(五)投标价值要求及推算步骤;
(六)必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项主张标段和工期;
(七)图纸或者其他该当提供的资料;
(八)其他该当注明的问题。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该当对项目资金的起源和按工程进度给付工程款情况作出注明。当局投资和当局融资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建设领域、建设尺度、投资总额不得超出经核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第十三条 招标人设定评标尺度,不得以不合理的前提限度或者倾轧潜在投标人;评分尺度该当凸起技术、质量、履约能力、商务报价等合同内容性内容。
招标人不得向投标人提出招标文件以表的其他要求,不得将投标人先行垫资等其他要求作为评标中标前提。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该当保密。在开标前,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以任何大局审查标底。在评标时标底不作为决定性尺度。
提倡尝试无标底招标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该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假造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内容性要求和前提作出响应,并按截止期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内容和工程量有项目沉大遗漏或者推算差错的,在投标截止期以前,该当以书面大局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该当实时予以书面回答,并通知所有投标人。该书面回答该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门。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障金的,也该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七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施工单元和建设监理单元之间存在从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统一建设工程项主张投标。
投标人不得以挂靠其他施工单元或者从其他单元通过让渡、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主持,在招标文件划定的功夫、地址公开进行,并约请所有投标人参与。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开标,该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也能够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公证。
第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掌管。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该当在有关行政部门监督或者公证机关公证下,从国度和省人民当局有关行政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当局投资项主张评标专家必须从省人民当局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
第二十条 省政务服务监管部门成立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提供国度和省评标专家名册,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治理法子,由省政务服务监管部门会同省发展鼎新部门造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重要掌管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在评标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惩戒或者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该当凭据招标文件划定的评标尺度和步骤,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力,招标文件中没有划定的尺度和步骤不得作为评标的凭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能够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显著低于成本、标底或者其他投标报价,且不能合理注明和不能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在内容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内容性要求和前提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通同投标、以贿赂伎俩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已经查实的;
(四)招标文件划定作废标处置的其他情景。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在实现评标后,该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汇报和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通常该当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
招标人也能够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该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报答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烧毁中标的,招标人该当依序确定中标人,但是不得选择中标候选人以表的其他投标人中标。
有关行政部门不得以审批等方式过问中标人简直定。
第二十六条 评标定标工作实现后,对推荐的中标人该当公示。公示功夫为五日。公示期满后,招标人该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当局投资和当局融资的项目该当将中标了局向社会布告。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该当在划定的功夫内与中标人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定合同,但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内容性内容的其他和谈。
中标人该当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双方合同约定推广使命。未经招标人赞成,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后调换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掌管人及重要人员,不得更换投标文件承诺使用的机械设备。
招标人、项目主管部门等不得要求、强造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包给其他关系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该当保留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评标汇报及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纪录。
第四章 监督与投诉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发展鼎新部门按工程建设项目治理权限,对当局投资、当局融资项目和沉大工程建设项主张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查抄,协调有关监督查抄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遵循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执行监督,受理举报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任何地域和部门不得违法设置招标投标的审批事项,增设审批前提,不得限度或者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用度。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部门该当采取法律专项查抄、沉点抽查、专项调查以及沉点建设项目专项稽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查抄。
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法律监督查抄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资料费蹬爪当列收列支,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有关行政部门该当成立招标投标活动的信誉纪录,纪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近三年的违规行为及处置了局。有关单元和幼我有权查问违规行为处置了局纪录。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有关行政部门该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受理案件的,该当在三十日内调查处置,并书面回答举报、投诉人。
第五章 司法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子划定的行为,司法律规已划定司法责任的,从其划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子划定,该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擅自约请招标的,招标了局无效。有关行政部门该当责令招标人期限更正,能够处十万元以下的?。使用国有资金的,能够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的拨付;对单元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有关行政部门该当颁发招标无效,责令更正,对违规单元能够向社会布告;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罚: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前提或者自行招标未登记的;
(二)擅自扭转经核准的招标领域和方式的;
(三)在招标文件之表向投标人附加其他前提的。
对违反前款划定的招标人,有关行政部门不得发放《构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项目开工汇报。
第三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伪造、让渡资格证书,或者超过资格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有关行政部门该当责令期限更正,或者予以传递。情节严沉的,责令暂停代理业务,破产整顿;因违规行为被降低资格等级或者收回资格证书的,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该当责令更正,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罚:
(一)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二)逾期不推广有关核准手续和监督职责,或者擅自增长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犯法过问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或者逾期不作出回答的;
(五)徇私舞弊、滥用权柄、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表国当局贷款、增援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前提和法式有分歧划定的,能够合用其划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之表。
第四十一条 本法子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